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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新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于2002年1月1日启动实施。为了使广大挂档人员进一步了解医疗保险制度相关政策,特发如下政策指南。
挂档人员依照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的,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我区规定挂档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按养老保险缴纳基数的8%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费用和统筹病种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从当年4月1日起至翌年3月31日是一个医疗年度),参保人员因病每次住院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从统筹基金中分段支付: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的部分按70%支付;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按75%支付;10000元以上到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80%支付。退休人员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10%。12种统筹病种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从统筹基金中在职人员支付75%,退休人员支付80%。
起付标准是指参保职工患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开始支付的数额。2003年,我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为500元;二级医院为600元;三级医院为700元。未进行医院等级评定的定点医院,暂按二级医院标准执行。
下列疾病暂列为统筹病:(一)白血病;(二)尿毒症;(三)脑出血急性期(含急性期后需特殊护理依赖的);(四)颅内占位性病变;(五)椎管内占位性病变;(六)全身各系统恶性肿瘤;(七)大面积烧伤(全身二度50%以上,三度30%以上的急性期);(八)肝硬化失代偿期;(九)慢性肺原性心脏病(出现肺功能症状、合并心功能不全);(十)心功能三级以上(含三级);(十一)糖尿病合并并发症;(十二)脑血栓(造成肢体功能障碍、需特殊护理依赖的)。
费用结算程序:(一)住院、结算程序:参保的挂档人员持《烟台市莱山区医疗保险证》到定点医院医保办登记,并于2日内填写《职工住院登记表》,一式两分,经人才交流中心同意盖章后,报区劳动保险事业处登记备案;逾期不报者,费用不予报销。参保人员与所住医院结清费用后,即可出院。出院后,参保人员将有效费用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复工处方本等相关资料上交到人才交流中心,并由人才交流中心于每月1-10日统一交到劳动保险事业处审核报销。有效费用是指在国家、省、市规定的范围(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之内,超出规定范围的费用不准从医疗统筹金中支付。(二)统筹病种门诊医疗费结算程序:挂档人员每月1-10日将《专用病历手册》、《专用处方本》、有效费用标据上交到人才交流中心,并由人才交流中心于每月1-10日统一交到劳动保险事业办理审核拨付手续。(三)异地工作人员医疗费结算程序:异地工作人员应在当地选定2-3所县区级以上医院作为其定点医院,经医院同意后,并由当地医疗保险机构盖章后报区劳动保险事业处登记备案。发生费用后,应于两天内通知人才交流中心及劳动保险事业处,并将病历,有效费用票据、复式处方、治疗明细报区劳动事业处进行结算。
附:莱山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烟台市毓璜顶医院(三级甲等)
烟台市烟台山医院(三级乙等)
烟台市莱山区第二人民医院(三等)
烟台市莱山区第三人民医院(三等)
烟台市莱山区第一人民医院(二等)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医院(二等)
烟台市牟平区中等医院(二等) |